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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满足条件開始,能够向支付薪水、工资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出具所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数据,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当年度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还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局申办汇算清缴申报时扣减。
纳税人同时从多处以上获得薪水、工资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申办所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相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1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可以选取从当中一处扣除。
1个缴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阶段未享有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能够在本年内向支付薪水、工资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下月份发工资、薪金时填补扣除,还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减。
无职工薪酬,仅获得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获得薪水、工资所得,仅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须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理应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主向汇缴地主管税务局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申办汇算清缴申报时扣减。
有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主向汇缴地主管税务局申办汇算清缴申报时扣减。
非居民个人变成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1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式保持不变,达标居民个人條件时,应该通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动状况,年度终结后依照居民个人相关規定申办汇算清缴。
政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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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税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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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未能及时扣?别慌,可以补扣!
- 作者:高新区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7-16
近来有许多朋友打听:能够享有的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沒有在申报本月申办扣除,咋办?别急,一起去看该怎么解决~
有工资薪金所得享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满足条件開始,能够向支付薪水、工资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出具所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数据,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当年度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还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局申办汇算清缴申报时扣减。
纳税人同时从多处以上获得薪水、工资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申办所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相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1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可以选取从当中一处扣除。
1个缴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阶段未享有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能够在本年内向支付薪水、工资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下月份发工资、薪金时填补扣除,还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减。
无职工薪酬,仅获得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获得薪水、工资所得,仅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须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理应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主向汇缴地主管税务局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申办汇算清缴申报时扣减。
有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主向汇缴地主管税务局申办汇算清缴申报时扣减。
非居民个人变成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1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式保持不变,达标居民个人條件时,应该通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动状况,年度终结后依照居民个人相关規定申办汇算清缴。
政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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